為破解“無房養老”困境 七旬父親狀告女兒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5-06-03 15:38:34   責編:  點擊:

年逾七旬的父親將房子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后,卻又將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女兒名下房產,究竟有何隱情?年邁父親的真正訴求又到底是什么?

 

案情:將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

2018年,王老伯與女兒王女士將共同擁有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購買了案涉房屋,產權登記在女兒王女士一人名下。購房后,該房屋一直由王老伯居住。后王老伯與劉阿姨再婚,逐漸與女兒產生隔閡。

2024年,王老伯聽聞女兒欲出售案涉房屋,擔心自己和老伴兒將無房居住,便以案涉房屋系用父女二人共有房屋售房款所購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對該房屋享有一半的產權。

法院查明,王老伯與女兒王女士用出售共同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購買了案涉房屋,并將案涉房屋登記在女兒王女士一人名下,是其對女兒的財產贈與,目的是盡量減少百年后財產處置的煩瑣程序。但是,王老伯除案涉房屋之外,在該市并無其他住房,考慮到其對案涉房屋的貢獻,王老伯提出希望在案涉房屋內頤養天年的想法,法院應當充分考慮。同時,保障年邁父母“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亦是成年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的重要內容。

 

判決:在案涉房屋上為老人設立居住權

審理中,王女士表示不會出售案涉房屋,會讓父親在房屋內居住至離世。

經承辦法官釋法溝通、耐心說理,王老伯表示,原共有房屋出售后屬于王老伯的部分售房款,已經贈與女兒用于購買案涉房屋,打官司本意并非主張案涉房屋的產權,只是希望解決自己和老伴兒今后的居住問題。

本案中的王老伯雖訴至法院要求確權,在王老伯對女兒王女士的贈與真實有效的情形下,法院發現其內心真正期盼的是自己和老伴兒“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于是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在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居住權益基礎上,維護了父女親情,積極化解了老人居住權與子女財產權的矛盾沖突。

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王老伯父女及劉阿姨達成調解協議。王女士同意在案涉房屋上為王老伯及劉阿姨設立居住權,并相互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以保障王老伯及劉阿姨今后養老的居住問題,徹底解決王老伯的后顧之憂。

 

律師:居住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弱勢群體

《民法典》設立的居住權,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效果,使得老人、離婚無房配偶、未成年人等群體能夠“居者有其屋”。

人民法院在關注不動產登記情況的基礎上,應厘清事實,綜合考慮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家庭居住情況等因素,遵循中華民族安土重遷的傳統,充分尊重、理解老人想在長期居住房屋內頤養天年直至終老的意愿,通過運用《民法典》設立的居住權制度,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益。